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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修订印发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(附解读)
发布日期: 2026/5/19 14:01:17

来源:工信微报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促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,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、改建(含大修)、扩建的炼铁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。《置换办法》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,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,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,从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:一是提高置换比例;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;三是设置有效期,明确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;四是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;五是支持高端化、绿色化发展;六是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;七是强化政策联动。

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

工信部原〔2026〕97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、鞍钢集团有限公司、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:

现将修订后的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工业和信息化部

2026年4月29日

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

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促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、改建(含大修)、扩建的炼铁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。本办法所称的大修是指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、公称容量(积)、数量,在原厂界范围内拆除高炉本体、转炉/电炉/氩氧脱碳炉(AOD炉)炉座并重建的改造项目。

第三条 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,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,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。

第四条 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区域依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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